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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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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鼓励自主创业 海口市扶持五类人群

来源:海口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6-07-08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关闭本页

记者从今天举行的海口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口市支持和鼓励五类人群自主创业,在近二年内带动9000名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 

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调研员符宁表示,2009年海口市全面启动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两年内将完成各类人员创业培训3000人,培育微小企业小老板500人;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200个,带动9000个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建立市直2个、区级4个创业促就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000万元。

据了解,创建创业型城市,五类人群将成为创业主体,政府将对该五类人群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

就业困难人员创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如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海口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并正常纳税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2年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理期间可参加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

市政府引导农民工就近就地从事种植、养殖等现代高效农业以及水产加工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创业,科技、农业、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实用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下岗失业人员创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予以资金扶持。

海口市人劳局调研员符宁说,市政府将对初始创业的个人或小企业给予税费贷款等政策性的扶持:

第一,收费优惠。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各类创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税收优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第三,资金扶持。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6万元,申请小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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