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司法局海口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建立海口市商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商会组织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有效化解各类涉及商会组织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商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商会组织各类矛盾纠纷,有效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经营和创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海口市商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商会组织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为加强领导,更好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成立海口市商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海口市工商业联合会分管维权工作的领导
副组长:海口市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成员:海口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权益部部长、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权益部,主任由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权益部部长兼任,副主任为会员权益部副部长,成员为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权益部工作人员、市司法局基层处工作人员。
(二)工作机构:
1、成立海口市工商业联合会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海口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权益部部长
副主任:海口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权益部副部长
委员:海口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权益部工作人员、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处工作人员、海口市44家司法所所长、海口市各商会组织1名工作人员
2、成立海口市辖区各类商会组织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由本商会组织分管维权工作的副会长担任
副主任:由本商会组织秘书长担任
委员:由本商会组织1名工作人员担任
四、职能范围
商会组织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海口市商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调处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
五、工作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商会组织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遵循自愿原则。商会组织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调解。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人民调解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合理地对进行调解。
(三)坚持制度化管理原则。商会组织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登记台账、统计报表、调解档案、信息通报等各项工作制度。
(四)人民调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工作规程
(一)调解工作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为前提,对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予以受理。
(二)受理调解案件后,调解委员会应根据需要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人员参加调解。如遇重大疑难纠纷需要司法行政部门人员参与调解的案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指派人员参与调解。
(三)调解前,调解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当事人的要求及理由,根据需要就纠纷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四)调解委员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涉非公企业案件,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建立全省法院、工商联及商会涉非公有制企业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要求开展调解工作。
(五)调解委员会应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工作流程、调解时限开展工作,调解案件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调解文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督促双方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如当事人愿意进行司法确认的,调解员应告知和协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终止调解,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七、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工商业联合会定期组织召开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听取各商会组织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报告,通报调解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对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提出解决意见,并及时协商有关部门解决。
(二)建立联动衔接机制。各商会组织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加强与工商业联合会、人民法院的沟通,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合力调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发挥人民调解在中的职能优势,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调解委员会每月应将其调解的案件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报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市司法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市司法局要及时研究判断信息,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市司法局对各商会组织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有共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全市商会组织推进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调解委员会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办法》(试行)标准建设,悬挂标识标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等。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注重吸收一些具有较高法律知识、了解商事行业规则,具有一定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商会组织人员、商会组织法律顾问、人大政协代表、人民检察院退休检察官、公安机关退休警察、人民法院退休法官等为人民调解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市司法局负责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调解技能及工作台账、档案管理能力。
(四)加强检查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调解工作情况,领导小组根据反馈情况组织人员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确保调解工作规范运行。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特点、有事、工作程序和调解协议的效力,使当事人了解、认可人民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尽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海口市辖区省级商会组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本意见。
附件:1.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备案表
3.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调解委
员会规范化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琼
司通[2016]109号)
4.人民调解相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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